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XX,女,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代理人:潘小松,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XX,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
被申请人:雷X,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
被申请人:苏XX,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人曾XX与被申请人江XX、雷X、苏XX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以上述理由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XX、雷X、苏XX价值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XX502#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XX、雷X、苏XX价值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曾XX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XX502#房屋。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XX
书记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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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0 16:00:00
审理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