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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XX、朱XX与高X、盱眙县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盱眙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花XX。

原告(反诉被告)朱XX。

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艳、王XX,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高X。

委托代理人金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盱眙县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X,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XX。

原告花XX、朱XX与被告盱眙县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高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德平、审判员陈X、人民陪审员张宝剑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高X提出反诉,依法由审判员丁德平、审判员陈X、人民陪审员孙XX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花XX、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王XX,被告高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金XX、盱眙县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X、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XX、朱XX诉称,2006年12月15日被告高X与被告XXX镇XXX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位于XXXXX两侧的土地发包给被告高X经营使用,承包期限自2006年12月15日至2036年12月15日止,共计30年,承包金总额为90万元。2011年4月24日,被告高X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原告并与朱XX签订《养殖池塘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36年12月1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高X交纳池塘租金(包括部分设施费2万元)68万元。2013年5月因被告高X拖欠XXX村委会承包费,池塘被强行收回,合同终止。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承包金66万元、设施费2万元及其逾期利息(2013年5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基于被告高X的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60万元的赔偿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X辩称,对被告高X与XXX镇XXX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高X与原告签订的养殖合同,不表异议;20000元设施费被告高X与两原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被告高X将现有的房屋、渔具、渔网全部归原告所有,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两原告要求退还20000元设施费没有依据;其次,原告主张返还池塘承包金66万元也没有事实依据,被告高X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约定,总租金为200万元,从签订之日起8年内付清,养殖场交接时付45万元,余款从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原告需于每年的12月15日交付被告高X租金193750元,截止到2013年12月15日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高X交付租金累计为837500元,而原告仅给付租赁费用650000元,尚欠187500元,故不存在被告高X返还原告租金;原告在履行合同中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合同第五条约定,如原告未按时交付租金被告高X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按照当年应交租金的30%,如逾期20日未付当年的租金被告高X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已经交付的租金,至今原告并未交付2013年的租金,被告高X不存在返还原告租赁费用的问题;补偿款是对被告高X的补偿。

被告XXX镇XXX村民委员会辩称,合同的解除是被告高X的违约,127万元已经全部付清,当时因租金未交到位有村民去阻止施工要收回鱼塘,有这个事实。

反诉原告高X诉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朱XX于2011年4月签订《养殖池塘租赁合同》,约定将XXX景XX的南门前的养殖池塘出租给被反诉人经营,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36年12月15日止,租赁期限为25年,总承包金200万元,从签订之日起8年内付清,交接时付45万元,余款从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每年于12月15日交反诉人租金193750元,如不按期交纳租金应承担应交租金30%的违约金,逾期20天,反诉人有权解除合同。被反诉人应于2013年12月15日前缴纳该年度租金,但至今未履行,其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约定。且反诉人委托被反诉人与盱眙县XXXXX商谈鱼塘补偿事宜,被反诉人将本属于反诉人的670000元补偿款据为己有。现反诉人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养殖池塘租赁合同》,被反诉人缴纳2013年度承包金及违约金251875元,退还补偿款670000元及利息,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朱XX、花XX辩称,双方签订的《养殖池塘租赁合同》因高X根本违约已于2013年5月18日实际解除,反诉人高X无权要求支付2013年度租金及违约金;XXX村委会所承担的XXX元赔偿款应属被反诉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5日被告盱眙县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X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载明:发包方(甲方):盱眙县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承包方:高X,…….第一条承包土地地点、四址,甲方将位于XXXXX两侧的土地发包给乙方经营。范围:南至团结河埂北边底角线,北至XXX南XX平台外底线,东至东大埂内底线,西至内大埂内底线。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限自2006年12月15日到2036年12月15日止,共计三十年。第三条,承包金支付方式,本承包合同总金额玖拾万元,从签订之日起十年内付完,即: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甲方壹拾万元,2007年2月15日土建改造施工结束交付甲方肆万元,2007年10月15日交付甲方捌万元整,2008年10月15日交付甲方陆万元整,从2009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乙方按照每年度10月15日交付给甲方承包金陆万元,依次上缴给甲方的总承包金至2018年10月15日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征收违约金,逾期20日未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该承包地在发包时为低洼地,有四条大埂,由村民每年种植一季水稻一季小麦。在该合同履行期间,2011年4月24日,被告(反诉原告)高X与原告朱XX(反诉被告)签订《养殖池塘租赁合同》,载明:养殖池塘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高X,承租方(乙方)朱XX,……第一条,租赁养殖池塘的地点及四址,甲方将位于XXX南XX前的养殖池塘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范围:南至团结河埂北边底角线,北至XXX南XX平台外底线,东至东大埂内底线,西至内大埂内底线(桥底部水面在承租范围内)。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到2036年12月15日止,其计二十五年。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本合同租金总额为贰佰万元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8年内付清。即:本合同签订之后由甲方按照约定时间2011年11月15日将养殖场交付乙方使用,养殖场交接之日,乙方交付甲方肆拾伍万元租金。剩余155万元租金从2012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止,乙方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交付甲方租金壹拾玖万叁仟柒佰伍拾元。依次交付甲方的总租金于2019年12月15日付清。第四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4、乙方如在经营期间遇政府性征用养殖区域,由乙方接受政府部门补偿,补偿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负违约责任并积极给予协助。……7、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合同总租金五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己交付的租金不予退还。8、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合同总租金五倍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退还己交付的租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朱XX(反诉被告)于2011年4月24日向被告高X(反诉原告)缴纳租金10000元、原告朱XX(反诉被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被告高X(反诉原告)缴纳租金60000元、原告花XX(反诉被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被告高X(反诉原告)缴纳租金100000元、150000元;原告花XX(反诉被告)于2011年12月2日缴纳租金140000元,于2012年12月16日缴纳租金50000元;原告朱XX(反诉被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被告高X(反诉原告)缴纳租金150000元。以上合计660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反诉原告)高X与原告(反诉被告)朱XX于2013年5月12日签订土地承包权转移声明书,载明:乙方获得承包权后,自行组织生产自行承担风险及相关费用。被告盱眙县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因高X拖欠缴纳部分承包费于2013年5月18日向原告(反诉被告)朱XX终止合同通知;高X、孙X、朱XX、吴XX于2013年5月18日达成关于XXX养殖场回收商谈纪要。被告高X(反诉原告)于当天与原告朱XX(反诉被告)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朱XX处理与盱眙县XXXXXXXXXX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赔偿一事,朱XX的权限为:签订赔偿协议、商定赔偿款事项、赔偿款处理。原告朱XX(反诉被告)与被告盱眙县XXXXXXXXXX民委员会于2013年7月30日两次达成协议,被告盱眙县XXXXXXXXXX民委员会付塘口补偿费XXX元,盱眙县XXXXXXXXXX民委员会付清塘口补偿费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事宜与盱眙县XXXXXXXXXX民委员会无关。至2013年10月30日被告(反诉原告)高X解除与原告(反诉被告)的授权委托。2014年1月14日,被告盱眙县XXXXXXXXXX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高X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现因村集体需开发使用,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遂因赔偿款事宜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后,原告朱XX于2013年7月30日领取补偿款200000元,于2013年8月15日领取补偿款130000元,于2013年10月15日领取补偿款300000元,于2014年3月11日领取补偿款40000元,合计原告朱XX领取补偿款670000元。被告高X于2014年1月16日领取补偿款150000元,于2014年1月19日领取补偿款48000元,于2014年1月28日领取补偿款110000元,于2014年3月4日领取补偿款20000元,2014年3月24日领取补偿款30000元,合计被告高X领取补偿款358000元。原、被告双方合计领取补偿款XXX元。

再查明,原告朱XX与原告花XX系合伙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谈话笔录、土地承包合同书、养殖池塘租赁合同、土地承包权转移声明书、收条复印件、盱眙县XXXXXXXXXX民委员会通知、授权委托书、协议书、解除授权委托通知书、照片、终止合同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反诉被告)朱XX、花XX与被告(反诉原告)高X基于被告高X与被告盱眙县祖陵镇XX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而签订《养殖池塘租赁合同》,结合庭审中被告盱眙县祖陵镇XXX村民委员会陈述,该池塘是原始两大塘口,由被告高X将适合一年一季水稻一季小麦低洼地改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对被告(反诉原告)高X从2006年12月15日对该块土地进行承包并于2011年12月15日将该池塘转包给原告(反诉被告)朱XX养殖,并授权原告(反诉被告)朱XX与被告盱眙县是祖陵镇XXX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7月30日就塘口补偿达成协议等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高X并未向本院提交按期交纳承包金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朱XX、花XX诉称及被告盱眙县是祖陵镇XXX村民委员会辩称合同的解除是被告高X违约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且合同实质解除日期为2013年7月30日,对被告(反诉原告)高X辩称合同解除日为2014年1月14日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又因被告(反诉原告)高X委托原告(反诉被告)朱XX与被告盱眙县XXXXXXXXXX民委员会就塘口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被告高X对原告(反诉被告)朱XX与盱眙县XXXXXXXXXX民委员会协商的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朱XX(反诉被告)对协商的后果与自己承包鱼塘损失应有充分的关联考量,即要考量自己的损失,也要考量被告高X的损失,故原告(反诉被告)朱XX、花XX与被告高X的各项损失应在XXX元范围内予以分配(对原告朱XX、花XX所预交的54万元租金从补偿款中预先扣除归原告后,剩余73万元的补偿款在原被告间进行分配),又因被告高X承包期间较长、损失己得到一定弥补,故应酌情减少对被告高X的损失弥补,又因被告高X违约而造成合同的解除,故应加重损失承担;对原告设施费20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该设施费是被告高X实物的转让,其损失不应由被告高X承担,在原告朱XX与盱眙县是祖陵镇XXX村民委员会协商补偿时应予以考虑,故其20000元设施费损失应在730000元补偿费内予以综合考虑,原告(反诉被告)朱XX、花XX酌情补偿63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高X酌情补偿100000元。故补偿款XXX元,原告(反诉被告)朱XX、花XX合计应补偿XXX元(但己领取补偿款670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反诉原告)高X补偿100000元。因被告(反诉原告)高X在我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反诉费用,故其反诉请求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朱XX、花XX各项损失共计500000元,被告盱眙县祖陵镇XXX村村民委员会在未付补偿款24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朱XX、花XX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原告高X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00元、保全费2220元,由被告高X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0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XX;帐号:34×××54)。

审 判 长  丁德平

审 判 员  陈 军

张宝剑

人民陪审员

孙XX

书 记 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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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4 16:00:00

审理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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