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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雨润中央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XX,工商注册号320XXXX0044116.

法定代表人钱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雨润中央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XX,工商注册号320XXXX0059129.

法定代表人祝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

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工商注册号420XXXX0000435.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X。

委托代理人桑XX,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雨润中央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2014年10月24日,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建军

代理审判员  颜 芳

人民陪审员  朱少山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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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3 16:00:00

审理法院: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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