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淮安贝德生物**有限公司与景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淮安**生物工程**公*。

法*代表人刘XX,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张*,江**剑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景XX,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梅*,江**纪***师*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生物工程**公*(以下简*贝*公*)与被告景XX不当得利*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代理审判员戚*霞适用简***,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贝*公**法*代表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景XX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贝*公**称:被告景XX于2010年*2012年*原告公***兼职业务员。2012年9月,被告到公**户刘**处私自收走公**款43500元,原告多次向*告索*,被告拒不归*。为维护原告合法**,诉之法*,请求法*依法*决被告返还非法*占的原告货款4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景XX辩称:货款是我拿了,但我是受原告指示用该款项*抵我为原告垫付的招待费*,故我不同意返还这笔钱。

经*理查*:原告系一家**饲料代加工以及家*养*和*售的企业,被告景XX自2010年*在原告处从*饲料销售工作。2012年6月9日和8月13日,被告代表原告分两次共向*户刘XX销售98170元*饲料,刘XX在2012年6月17日给付原告货款5万*,余*48170元*支*。2012年9月初,被告从*XX处领取货款43500元,未转交原告,经*告电话与被告联系,被告称该笔费*已被其用于**对外借款和*活费。原告遂于2012年9月12日以被告犯侵占公**产罪向*安*公**清浦*分局盐河派出所报案,盐河派出所经*查**为该案不构成*事案件,未立案。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43500元。

另查*:2012年2月24日,被告向*告出具收条,内容*:今收到本人2011年*在淮安**生物工程**公****工资2万***售提成27600元,截止今日,本人在公**所有*资和*售提成*结清,无任**留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被告主张*原告系劳*合同关*,被告在原告单*工作期间,原告未足额发放其工资,也未与其结清前期销售提成,其从*户刘XX处领取的货款43500元,原告口头同意由被告自行处分,原告对被告的上述陈*均不予认可,主张**与被告签订过劳*合同。

以上事实,有*、被告的当庭陈*,原告提供的书面报案凭证、淮安*公**清浦*分局盐河派出所询问笔录、情况*明、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审理过程*,因双**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的相**定,没有*法*据,取得不当利*,造成*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景XX在替原告贝*公**售饲料期间,将从*户处收取的货款43500元*以截留,其行为未得到原告的授权**和*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现原告主张*告返还该款项,其请求有*实和**依据,本院予以支*。至于*告主张*原告单*工作期间,原告未足额发放其工资、业务提成**他费*,故原告口头同意其用货款冲抵,因原告否认,被告对其该主张*未举证,故本院不予支*。即使被告有*据证明*主张,亦因其主张*事实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关*,不宜合并处理,被告可凭相**据另行主张*己的权*。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景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淮安**生物工程**公**民币43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上述款项*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执行款收款人:淮安*清浦*人民法*,开户行:江**行淮安*浦**,帐号:804XXXX100007032)。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中级人民法*。同时*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定,向*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农*银行城中支*,帐号:34120XXXX2554)。

如本判决依法*效后,一方*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事人可以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院申*执行,申*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文*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法*文*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法*文*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文*生效之日起计*。申*执行时*的中止、中断,适用法*有**讼时*中止、中断的规定。

代理审判员  戚*霞

书 记 员  许 星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法**》

第九十二条没有*法*据,取得不当利*,造成*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还给受损失的人。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辩论终*,应*依法*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应*及时*决。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0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