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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史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丹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秦XX,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XX。

委托代理人钟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镇江市XX。

负责人张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史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XX

书记员 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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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1 16:00:00

审理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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