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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但X等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丹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XX。

原告但X(系原告徐XX长子)。

原告但光X(系原告徐XX次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石*军、秦XX,江***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地址:丹阳*开发区凤*XX。

法*代表人施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X。

委托代理人汤X。

第三人丹阳*XX厂。。

负责人郦XX,厂长。

原告徐XX、但X不服被告丹阳*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于2014年3月21日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26日向*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通*书。因丹阳*XX厂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的利*关*,本院依法**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原告徐XX、但X起诉时*列但光X为共同原告,经*光X申*,本院通*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但X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军、被告丹阳*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唐X、汤X、第三人丹阳*XX厂的负责人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被告丹阳*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XXX工(2014)1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但成X系丹阳*XX厂员工,2013年11月4日下午,但成X受单*车*主任**在车*装车,14时**,但成X擅自爬到闲置的升降机旁的房*上,因房*塑料瓦被踩破裂,从**坠落受伤,经*阳*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但成X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亡或者视同工亡的情形,遂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亡。

被告于2014年4月1日向*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下证据:

1、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工伤认定申*表,证明*成X亲属向*告提出工伤认定申*;

3、但成X身份证复印*;

4、但成X、徐XX、但X常*人口登记卡复印*;

5、结婚证复印*;

6、徐XX身份证复印*;

7、亲属关*专用证明;

证据3-7证明*XX系但成X妻子,但X、但光X系但成X儿子;

8、丹阳*XX厂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证明*阳*XX厂系合法*工单*;

9、门诊病历;

10、居*死亡医学证明*;

11、火化证明;

证据9-11证明*成X受伤后**救无效死亡;

12、工资结算说明,证明*成X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关*;

13、授权*托书、函、律师*复印*,证明*成X亲属委托相**员办理工伤认定事宜;

14、工伤认定申*受理决定书,证明*告依法*理了但成X亲属的工伤认定申*;

15、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书,证明*告依职权**三人发出举证通*书,要求其限期举证;

16、关**成X死亡的举证函;

17、快递详情单;

18、营业执照;

19、调查*据申*;

20、何**的说明;

21、徐XX的说明;

22、金XX的说明;

23、但成X死亡情况*查*议纪*;

证据16-23系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三人在工伤认定期间举证情况;

24、对曾*东*工伤认定调查*录;

25、对但光华*询问笔录;

26、对徐XX的询问笔录;

27、对何**的询问笔录;

28、对徐XX的询问笔录;

29、对叶*军的询问笔录;

30、照片5张;

证据24-30证明*告在工伤认定期限内的调查*证情况;

31、工伤文*送达回证,证明***伤文*的送达情况;

32、工作原因工伤认定申*提交材料清单,证明*成X亲属申*工伤认定的时*及提交的材料。

被告同时**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原告徐XX、但X、但光X诉称,但成X系丹阳*XX厂的勤杂工。2013年11月4日下午,但成X在单*车*主任*安*下工作,14时**从**坠落受伤,经*阳*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原告向*告提出工伤认定申*后,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了XXX工(2014)1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原告认为,但成X系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和*作场所内发生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亡。现三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XXX工(2014)1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证明*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丹阳*人民医院二十四小时*院死亡记录;

3、居*死亡医学证明*;

证据2-3证明*成X受伤后*亡的情况。

被告丹阳*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辩称,但成X系第三人丹阳*XX厂员工。2013年11月4日下午,但成X受车*主任**在车*装车,14时**,但成X擅自爬到闲置的升降机旁的房*上,因房*塑料瓦被踩破裂,从**坠落受伤,经*阳*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2013年12月4日,但成X亲属向*告提出工伤认定申*,并提供了相**料。被告经*查,于2013年12月13日予以受理,并于*日向*三人发出了限期举证通*书。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举证材料。根据相**据材料,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了XXX工(2014)1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并通*了当事人。被告认为,该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事实清楚,程*合法,适用法*法*正确,请求依法*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但成X受伤死亡不属于*亡,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庭审中提供证据:关**工但成X意外伤害事故情况*明,证明*成X没有*房*打扫卫*的事实。

经*审质证,当事人均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和*三人均无异议。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19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0-23的真实性有*议;对证据24-29的真实性没有*议,但无法*定但成X受伤系非工作原因;对证据30,因无原件,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1-32的真实性、合法*予以认可。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对此没有*议;原告对此真实性有*议,认为其中并没有*到但成X的工作性质。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和*告提供的证据1是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2-3、被告提供的证据2-19、24-29、31-32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性、真实性、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20-23、30因不符*证据的要求,本院不予确认。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符*证据的要求,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有*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查**下案件事实:原告徐XX系但成X的妻子,但X、但光X系但成X、徐XX的儿子。但成X生前系第三人丹阳*XX厂杂工。2013年11月4日下午,但成X与同厂员工何**受单*车*主任**在车*装车,14时**在等待汽车*临期间,但成X擅自爬到闲置的升降机旁有*层楼房**简***上,因房*塑料瓦被踩破裂,从**坠落受伤,经*阳*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2013年12月4日,原告徐XX向*告提出工伤认定申*,并提供了工资结算证明、死亡证明*相**料。被告经*查,于2013年12月13日予以受理,并于*日向*三人发出了限期举证通*书。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了证人证言等材料。被告对有**人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事发后*阳*公**陵口派出所对有**员所作的调查*录。根据相**据材料,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了XXX工(2014)1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并通*了当事人。原告不服,于2014年3月21日向*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是: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级人民政府劳*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被告具有*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作出是否认定工伤决定的法*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多种情形,只有**其中一项*形才可予以认定。本案中但成X是杂工,具体工作由车*主任**,车*主任*事发当天安*其与何**一起装车,并没有**其到闲置的升降机旁有*层楼房**简***上去打扫卫*,但成X擅自爬上房*坠落受伤致死,并非因工作原因,被告据此作出不应*认定为工亡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原告称,但成X去屋顶打扫卫*,即便有*窝去清理,也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观点,因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接到原告徐XX的工伤认定申*后*以受理,并向*三人发出限期举证通*书,经*查*实后*法*出认定决定,并送达给原告和*三人,程*符*法*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XXX工(2014)1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合法,适用法*正确,因此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依照《最高*民法*关**行〈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若干*题的解*》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XX、但X、但光X要求撤销被告丹阳*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XXX工(2014)1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XX、但X、但光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同时**江*中级人民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镇江*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景*霞

人民陪审员  郦**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花 红

附本判决适用法*条款:

《最高*民法*关**行若干*题的解*》

第五十六条有*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四)其他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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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2 16:00:00

审理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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