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4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
委托代理人童**,男,湖南经**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被告桃源县房*产管*局,机构代码755XXXX3994-7,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黄**XX。
法*代表人龙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委托代理人龚XX,男,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闵XX,男,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
委托代理人闵X,男;代理权*为特别*权。
原告李XX不服被告桃源县房*产管*局于2010年3月29日为第三人闵XX换发桃房**字第35580号房*所有**的行为,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1983年3月,原告与第三人登记结婚,1999年10月29日,原告与第三人经*源县人民法*调解*成*婚调解*议,协议确认原告与第三人在婚姻关*存续期间共建的座落于*源县漳江*莲花*居*会的两层砖混结构楼房,每人分得一层,第一层归*告所有,第二层归*三人所有。离婚后,原告多次找第三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果。2013年7月,原告向*源县人民法*起诉要求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房*过户登记手续,在查*、复制房*相**记资料时,得知该房*已经*记为第三人单*所有,其他登记事项*已经*更。原告对于**的变更情况*知情,被告的登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请求法*依法*销被告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的,将桃房*(城)字第001068号房*所有**变更登记为桃房**字第35580号房*所有**的行为,并恢复桃房*(城)字第001068号房*所有**。
经*理查*,原告与第三人于198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同在桃源县漳江*莲花*居*会修建一栋两层私房。1990年11月25日,第三人闵XX凭身份证、建房**证、征用土地审批单、征用土地申*书、红*图到被告处申*办理房*初始登记,并按房*所有**记机关*定格式填写申*书,被告对该房*进行调查*丈后,于1990年12月8日给第三人颁发了桃房*(城)字第001068号房*所有**,载明*所有**为闵XX,所有**质为私有,间数十间,建筑结构为砖混,层数二层,建筑面积192.98平**,盖**证人、校对人印*,第三人闵XX领证盖*,共有*栏为空*。1999年10月29日,原告与第三人经*院调解*婚,双**议夫妻共有*房*第一层归*告所有,第二层归*三人所有。离婚后,原告未到被告处申*房*转移登记。2010年3月29日,第三人闵XX因桃房*(城)字第001068号房*所有**破损,到被告处申*换发房*所有**,被告经*查*档案资料和*问第三人,并对该房*进行测量,对面积作出调整,并在共有*况*中填写了“单*所有”字样。第三人持有*国*(89)字第1130号国**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是闵XX,地号为09-01-004-0185。被告据此给第三人换发了桃房**字第35580号房*所有**。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本辖区内房*产权*进行登记并颁发房*产权*书的法*职权*责。1999年,原告与第三人离婚,但原告未按《城市房*权*登记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90日内申*转移登记,故被告对原告是房*共有*的事实不知情。被告依照第三人闵XX的申*,将桃房*(城)字第001068号房*所有**换成*房**字第35580号房*所有**的行为,属换证行为,符*建设部《关**作颁发全**一房*权*证书的通*(建房(1997)第178号)、《房*登记办法》的相**定。根据《最高*民法*关**民法*审理房*登记若干*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房*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换发、补发权*证书、登记证明*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法*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不予受理”之规定,对于*告李XX的起诉,法*应*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民法*关**行若干*题的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省常*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蓝XX
书 记 员 杨 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和****
《最高*民法*关**行若干*题的解*》
第四十四条有*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属于*政审判权*范*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规定必须*法*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法*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法*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而未申*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应*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正或者更正的,应*依法*理。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3 16:00:00
审理法院:桃源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