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XX,男,生于1949年2月22日,汉族,家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何XX不服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的规定,上诉人何XX未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文术峰
审判员 文达成
书记员 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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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