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征地拆迁

XXX与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生于1953年8月6日,汉族,居*,住乐**市中区。

被告:乐**住房*障和**产管*局。住所地:乐**市中区嘉兴XX。

法*代表人:张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XX,四川XX实习*师。

第三人:涂XX,女,汉族,生于1960年2月11日,居*,住乐**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罗*,四川齐*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乐**住房*障和**产管*局(以下简*房**)、第三人涂XX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市中区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后***市中区人民法*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我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民法*关**展行政案件相*集中管*试点工作的通*》和*高*(2014)198号《四川省高*人民法*关****中级人民法*的批复》于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11月12日两次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房**委托代理人周X、曹XX,第三人涂XX委托代理人罗**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X诉称:2004年11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涂XX、涂XX之夫张XX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涂XX、张XX将乐**中区嘉定中XX原285号整栋楼房*给原告,并过户到原告名下,过户到原告的房**号为:第67098号、67099号、67100号、67101号共4本。两年*,即2006年12月29日,第三人夫妇突然“便函”原告,让原告把上述房**退还给第三人夫妇。第二天,第三人夫妇事先写好《终*房*产买卖合同协议》叫原告签字,签字后*指定罗XX为原告受托人,让原告出具了《委托书》。第三人支*原告183万**,原告将上述房*证交给了第三人夫妇。交证后,原告又于2007年1月7日与第三人夫妇签订《购门市房*同书》,约定原告重新购买上述房*中的200平***市。签订协议当日,原告立即从*三人支*原告的183万**退还第三人110万*,并等待办理拆迁重建还房*续。此后,原告多次催促第三人尽快重建还房,但第三人夫妇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2014年4月3日,原告到房**了解*况,才知道第三人在2007年1月10日就伪造原告签名和*章,伙同无权*理的罗XX私自到房**签订《房*产买卖契约》,办理了67099号产权*的注销和*移手续,将上述房*登记到第三人涂XX名下,现产权*号为89909号。为此,特诉至法*,请求:1、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89909号房*产权*,恢复原告67099号房*产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房**辩称:1、2007年1月10日,原告代理人罗XX及第三人代理人赵XX持授权*托书到被告处办理房*所有**移登记,申*将乐**市中区嘉定中XX299、301、303号房*所有**XXX过户至涂XX。代理人按照《房*登记办法》相**定,提交了登记申*书、房*所有**书、房*产价格评估报告等相**料,房*过户产生的税费*已完清,符*房*所有**移登记的条件,被告遂于2007年1月24日为涂XX办理了“乐**私房*第89909号房*证”,同时*销了原“乐**房**私房*第67099号房*所有**”。被告在办理过程*,严*按照法*、法*的相**定办理,不存在审查*严*情形。2、原告诉称为其办理房*所有**移登记手续的受托人罗XX属于*权*理,委托书上的签名和***系伪造,罗XX无权*订《房*产买卖契约》。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房*登记案件若干*题的规定》司***规定,若原告认为本案房*登记行为的基础买卖民事法*关*无效或者应*撤销,则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原告民事纠纷审结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第三人涂XX辩称:1、2006年12月30日,原告与第三人、第三人之夫张XX签订《终*房*产买卖合同协议》,约定第三人夫妇支*原告人民币183万*,原告将乐**房**私房*67098号、67099号、67100号、67101号房*证四本交还给第三人夫妇,并由原告出具委托书,由第三人持委托书到房*产管*机关*上述房*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当日,原告出具授权*托书委托罗XX代表其办理房*转移手续。2007年1月10日,罗XX代表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了房*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争议房*的买卖是双**实意思的表示,第三人也支*了合理对价,应*定合法**。2、2007年1月10日原告就已经*道第三人取得上述房*产权*的事实,原告现起诉已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依法**驳回。

经*理查*:2004年11月15日,第三人涂XX、涂XX之夫张XX与原告XXX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将位于***市中区嘉定中XX285号的整栋楼房*165万**价格卖给原告,约定原告先付120万*,房*产权*户,再付45万*,土地使用权*户,原告于2004年11月19日付款120万**,取得了房*所有**于2004年12月15日办理了房*所有**,产权*号分别*乐**房**私房*第67098号、67099号、67100号、67101号。2006年12月30日,原告又与张XX、涂XX签订《终*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第三人夫妇支*原告人民币183万*,原告将乐**房**私房*67098号、67099号、67100号、67101号房*证四本交还给第三人夫妇,并由原告出具委托书,由第三人持委托书到房*产管*机关*上述房*过户到第三人名下。2007年1月10日,乐**朝晖房XX工作人员罗XX、赵XX分别*为原告和*三人的代理人到被告房**办理乐**房**私房*67099号产权*的注销和*移过户手续,被告于2007年1月24日向*三人涂XX颁发了乐**私房*第89909号房*所有**,同时*乐**房**私房*67099号房*所有**予以注销。2014年7月8日,原告向***市中区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前所述。乐**市中区人民法*征求原、被告意见是否愿意协调,被告于2014年8月6日明*表示不同意协调。后***市中区人民法*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我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另查*:2012年3月31日,XXX与其妻陈XX向***市中区人民法*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XXX、陈XX提交的起诉状中,载明*“原告(注:即XXX、陈XX)将原告的产权*号(67100、67099、67098、67100,其中门市房*权365.55平**、住房*权312.82平**,共计*权674.37平**)交付给了张XX,同时*XX写了承担所有*户费*的《承诺书》,该产权*XX于2007年1月10日到房**申*,1月24日登记在涂XX名下。”内容。同日,原告XXX还向*中区人民法*提交了67098号、67099号、67100号房*所有**复印*,上面明*盖*“注销戳记”。2012年6月18日,乐**市中区人民法*作出(2012)乐*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审理查**分亦载明“2006年12月30日,原告(注:即XXX、陈XX)与张XX、涂XX签订《终*房*产买卖协议》,张XX在支*了原告183万**,上述房*的所有**户到了涂XX名下”。

以上事实,有*告提交的2006年12月30日《终*房*产买卖协议》、乐**房**私房*67099号房*所有**复印*,被告提交的罗XX、赵XX委托书、房*产经**资格证书复印*、乐**朝晖房XX备案证书复印*、乐**私房*第89909号房*所有**存根,第三人提交的(2012)乐*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调取的(2012)乐*民初字第1134号案卷资料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实,可以证明*告XXX在2012年3月31日向***市中区法*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时,就已经*晓本案诉争房*已于2007年1月24日登记到涂XX名下,原67099号房*所有**已经*注销,即被告房**办理上述房*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根据《最高*民法*关**行若干*题的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公*诉权*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知道诉权*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但从*道或者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市中区人民法*递交行政诉讼状,已超过了两年*起诉期限。同时,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也未对起诉超过法*期限提供正当理由。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受理条件,依法**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民法*关**行若干*题的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X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川省乐**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杨 猛

审 判 员  莫*兵

人民陪审员  张 弦

书 记 员  李 眉

附:相***条文

《最高*民法*关**行若干*题的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法*或者其他组织诉权*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法*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知道诉权*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但从*道或者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有*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1 16:00:00

审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