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XX。
原告袁XX与被告许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XX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袁XX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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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