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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与被告许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XX。

原告袁XX与被告许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XX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袁XX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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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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