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刘XX),女。
委托代理人苏*、刘XX,河南昊宏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王X,男。
原告刘XX(刘XX)诉被告王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书和*讼风险提示书。向*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通*书、举证通*书和*庭传票。并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刘XX)的委托代理人苏*、刘XX,被告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2011年10月,被告经*客运车*急需资金*到原告让原告出资,买车*40万*,原告给被告10万*,当时***定原告出资份额占车*所有*、经*权*分之一,利*分成*是四分之一,如果原告中途退股被告退还原告十万**。2013年10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被告将车*以32万**低价出售,后*退还原告3万*,并承诺剩余5万**后*退给原告,可是此后*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请求依法*令:被告依法*还原告5万**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一、原告称我急需用钱*她入股,与事实不符,是她找我入股;二、中途说退还她只能*照车*的实际价值,不能*照100000元*还,与事实不符。三、承诺剩余50000元*还给她,已经*还给她了,在银行大厅里退还,我取完钱*给她。实际出资时80000元,不是100000元。
原告为支*其诉请,向*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告身份。
原被告双**订协议书一份。证明*告被告约定,中间出现特殊情况,被告应*还原告四分之一股份。
通*录音一份。证明*告承认原告出资八万*,原告承认被告退还其三万*,五万***议随后*说。三份证据证明*资情况。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协议写的很清楚,实际是出资80000元,写明*告愿意按照车*实际价值退还四分之一股份,证据三通*记录没有*题,认可。
被告为支*其辩称,向*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收条一份,证明*告收到30000元;
二、XX银行的取款凭条一份。证明*辩意见中,我取款49900元,我又自己拿了100元,直接给原告了。如果原告不承认这个事实的话,法*可以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议,只能*明*告取款49900元,不能*明*给原告50000元*,问过原告,原告陈*的是被告没有*退股的钱*原告。原告也不认可被告说2013年4月25日还50000元*事。
本院对以上证据综合评定如下:对原、被告双**自所举证据,对方*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被告所举证据二,庭后*告虽向*民法*递交了申*调取取款当日银行营业大厅视频资料的申*,用以证明*告向*告还款的事实,但因被告申*时*早已超出了银行保存视频资料的期限,原告对还款五万**事亦不予认可,故对被告证据二的证明***院无法*认。
经*理查*,2011年10月1日,原、被告达成*议由原告投资入股与被告合伙经*客车*意。2013年,被告将客车*售。客车*售后,双**认可被告共应*还原告八万**,2013年3月26日,被告退还原告三万*,并由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予以证明。下余*万*,原、被告对是否退还发生争议,故诉至人民法*。
本院认为,本案虽系原、被告双**合伙协议引起的纠纷,但双**散伙后*告应*还原告的款项*额并无争议,实际已转化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务纠纷。双**算后*告应*际退还原告八万*,被告对第一次退还原告三万**事实出具了原告所写的收条一份予以证明;对双**争议的下余*五万*,被告辩称已经*还,但并未举出相**证据证明*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还原告五万**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八十四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日内被告王X支*原告刘XX(刘XX)欠款五万*。
如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张*显
审 判 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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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0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