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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公司与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亳州市XX公*。组织机构代码:574XXXX2259-5。

法*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

委托代理人:宋*,安*公*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安*XX公*。

法*代表人:高X,职务:总经*。

委托代理人:戚*民,安*贾*国*师*务所律师。

原告亳州市XX公**被告安*XX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亳州市XX公**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阜安*XX公**委托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亳州市XX公**称: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5月1日签订一份外架分包*议,双**权**务作出约定。后*告按约定完成*务,在2013年7月19日原告向*告送达工程*确认单,被告签收后*同年8月1日前未提出异议,现下余*项*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返还,故原告诉至法*,请求判决:被告支*原告工程*计XXX元,违约金390000元,合计XXX元。

被告安*XX公**辩称:与本案涉当事人邱X为工程**承包*同关*,邱X具有*立的缔约权*,因合同所产生责任**由其个人承担,案涉工程*结算应*审计*准,本案违约金*约定明*过高,答辩人申*法*依法*以核减,本案所设工程*告应*供验收报告、工程*料、工程*修书等才能*为工程*收,因工程*验收,不能*为答辩人违约。

原告亳州市XX公**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由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证明*告的主体资格。

2、双**脚手架租赁合同及2013年7月20日回执。证明*被告之间存在脚手架租赁关*,涉案工程*被告的法*代表人签字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逾期交付工程*,应*担违约责任,邱X是代表被告公**订合同。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针对证据2,真实性有*议,该印**具有*实性。回执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合议庭经*议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针对证据1具有*实性、合法*、关*性依法*以采纳。针对证据2,由于*告庭审时**鉴定,但在法*给其留三天的申*鉴定期限内没有*出鉴定申*。

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和*事人的陈*,查**事实为:2012年5月1日,原、被告双**订内外架分包*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告的位于*州市谯*区十八里开XX的新二中宿*楼的脚手架及现场防护搭设与拆除。双**定“未经*方(原告)同意而甲方(被告)拖欠工程*,除乙方*以停工催款外。甲方*天应*欠款总额的0.5%支*滞纳金。”2013年7月19日被告法*代表人高X签收回执,内容*“我单*安*XX公**收到双*架业送至我处的新二中男生宿*楼脚手架工程*清单。工程*清单(总金*:¥:XXX.7元)。双**定在9个工作日完成*工程*的确认,若在2013年8月1日前未完成*认工程*的工作,我单*则自动认可并确认此工程*清单*的金*为发生在我工地上的事实工程*且对此金*无任**议”。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为:双**算工程*的依据是什么?被告应*应*支*原告主张*工程*?原告主张*39万**违约金*否应*予以调整?

被告答辩时*为双**订的承包*同上加盖*被告的印**伪造的,庭审时*庭告知被告,如果要申*对该印**真伪性进行鉴定,应*庭审后*日内提交鉴定申*,但被告没有*三日内提交鉴定申*,应*为对鉴定的放弃,因此,应*认定该印**真实的,故该协议是双**实意思的表示。对于*工程*工程*,由于*告的法*代表人高X已经*回执上签字确认收到原告工程*清单。工程*清单*金*为XXX.7元,且回执上载明“如若在2013年8月1日前未完成*认工程*的工作,则自动认可并确认工程*清单*的金*。”由于*被告双**2013年8月1日前未完成*认工程*工作,应*认定被告对上述款项*认可。该回执上载明*工程*应*作为双**算的依据。现原告起诉主张*告支*工程*130万*,依法**予以支*。

对于***定的滞纳金,按照合同第6.3条规定,“未经*方(原告)同意而甲方(被告)拖欠工程*,除乙方*以停工催款外。甲方*天应*欠款总额的0.5%支*滞纳金。”该约定的滞纳金**过高,被告诉求主张39万*明*过高,本院依法*行调整为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的四倍,由于*执上载明*2013年8月1日前未完成*认工程*,则自动认可并确认工程*清单*的金*,该工程*的利*应*2013年8月1日起计*。

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原告亳州市XX公**程*130万**利*(利*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的四倍自2013年8月1日其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付义务,应*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20010元,由被告安*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高*人民法*。

审 判 长  苏*丽

代理审判员  许 林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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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5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62161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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