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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徐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徐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王XX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白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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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29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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