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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与桑植县XX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桑植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XX,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

被告桑植县XX公司,住所地湖南桑植县澧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旺,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桑植县XX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XX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桑植县XX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石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XX承担。

审 判 长  陈 勇

代理审判员  卓小红

人民陪审员  彭仲华

书 记 员  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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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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