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XX,男,1940年10月8日出生,白族,农民。
原告彭XX,女,1937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钟XX之妻。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明XX,桑植县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兴旺,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X,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白族,农民,系原告钟XX、彭XX之子。
被告彭X,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钟XX前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彭XX诉被告钟XX、彭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X、彭XX于2014年10月14日以被告彭X长期外出且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XX、彭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XX、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钟XX、彭XX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凤
审 判 员 陈仕达
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
代理书记员 孙 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