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钟XX、彭XX诉钟XX、彭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桑植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XX,男,1940年10月8日出生,白族,农民。

原告彭XX,女,1937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钟XX之妻。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明XX,桑植县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兴旺,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X,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白族,农民,系原告钟XX、彭XX之子。

被告彭X,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钟XX前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彭XX诉被告钟XX、彭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X、彭XX于2014年10月14日以被告彭X长期外出且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XX、彭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XX、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钟XX、彭XX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凤

审 判 员  陈仕达

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

代理书记员  孙 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