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公*机关***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XX(代号小X),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常*市公**刑事拘留(9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XX(代号阿进),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常*市公**刑事拘留(9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X(代号阿X),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常*市公**刑事拘留(9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XX(代号阿X),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常*市公**刑事拘留(9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X,江*XX律师。
被告人廖XX(代号小X),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常*市公**刑事拘留(9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XX,江*XX律师。
被告人王XX(代号小X),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常*市公**刑事拘留(9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X(代号小X),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常*市公**刑事拘留(9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被告人郝XX(代号小X),无业。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5日被长春市朝阳*人民法*判决有*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常*市公**刑事拘留(9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亮,江*XX律师。
被告人谢XX(代号阿X),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常*市公**刑事拘留(9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常*市人民检察院以常*诉刑诉(2014)1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XX、孙XX、孙X、杨XX、廖XX、王XX、王XX、郝XX、谢XX犯诈骗罪,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XX出庭支*公*,被告人邱XX、孙XX、孙X、杨XX、廖XX、王XX、王XX、郝XX、谢XX及辩护人邱X、许XX、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XX、孙XX、孙X、杨XX、廖XX、王XX、王XX、郝XX、谢XX于2013年6月9日至8月31日间,先后*柬埔寨柴*省巴*木市巴*木区168宾XX等地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XX公*的电信诈骗组织,伙同组织中其他成*分别*充*保局工作人员、国****关*作人员等身份,利*电信技术向*国XX地区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语音包、接打电话等手段,以医保卡资金*用异常、建议并帮助被害人报警、谎称被害人涉嫌犯罪、要求被害人汇款至指定帐户进行资金*对为由实施*骗,金*共计*民币XXX.71元。其中被告人邱XX于2013年6月9日至7月13日间参与该诈骗组织分工实施*骗,负责发送语音包*电脑技术工作,暂时*开后*于8月初返回该组织,8月中旬起继续负责上述工作,期间该组织实施*骗23起,金*共计*民币XXX.71元;被告人孙XX、孙X、杨XX于2013年6月9日参与该诈骗组织分工实施*骗,负责接打电话并冒充*保局工作人员等,期间该组织实施*骗32起,金*共计*民币XXX.71元;被告人廖XX于2013年7月13日参与该诈骗组织分工实施*骗,负责接打电话并冒充*保局工作人员,期间该组织实施*骗21起,金*共计*民币747434.71元;被告人王XX、王XX、郝XX、谢XX于2013年8月20日参与该诈骗组织分工实施*骗,负责接打电话并冒充*保局工作人员,期间该组织实施*骗10起,金*共计*民币332178.71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机关*供了相**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邱XX、孙XX、孙X、杨XX、廖XX、王XX、王XX、郝XX、谢XX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财物,其中被告人邱XX、孙XX、孙X、杨XX、廖XX诈骗数额特别*大、被告人王XX、王XX、郝XX、谢XX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九被告人均系从*,应*从*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邱XX、孙XX、孙X、杨XX、廖XX、王XX、王XX、郝XX、谢XX当庭对指控其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主要辩解*见为系胁迫参与犯罪、系从*,指控的犯罪金*无法*定,由法*依法*定,且个人实施*诈骗金*较小。被告人邱XX还辩解*其是在2013年7月初才参与犯罪。
辩护人邱X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XX系胁从*、能*自愿认罪,犯罪金*由法*依法*定。
辩护人许XX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廖XX系初次犯罪,当庭自愿认罪,只是负责接打电话,处于*罪低端的环节,系从*,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沈*亮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郝XX系从*、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或减轻处罚。
经*理查*,被告人邱XX、孙XX、孙X、杨XX、廖XX、王XX、王XX、郝XX、谢XX于2013年6月9日至8月31日间,先后*柬埔寨柴*省巴*木市巴*木区168宾XX等地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XX公*的电信诈骗组织,伙同组织中其他成*分别*充*保局工作人员、国****关*作人员等身份,利*电信技术向*国XX地区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语音包、接打电话等手段,以医保卡资金*用异常、建议并帮助被害人报警、谎称被害人涉嫌犯罪、要求被害人汇款至指定帐户进行资金*对为由实施*骗,金*共计*民币XXX.71元。其中被告人邱XX于2013年6月9日至7月13日间参与该诈骗组织分工实施*骗,负责发送语音包*工作,暂时*开后*于8月初返回该组织,8月中旬起继续负责上述工作,期间该组织实施*骗23起,金*共计*民币XXX.71元;被告人孙XX、孙X、杨XX于2013年6月9日参与该诈骗组织分工实施*骗,负责接打电话并冒充*保局工作人员等,期间该组织实施*骗32起,金*共计*民币XXX.71元;被告人廖XX于2013年7月13日参与该诈骗组织分工实施*骗,负责接打电话并冒充*保局工作人员,期间该组织实施*骗21起,金*共计*民币747434.71元;被告人王XX、王XX、郝XX、谢XX于2013年8月20日参与该诈骗组织分工实施*骗,负责接打电话并冒充*保局工作人员,期间该组织实施*骗10起,金*共计*民币332178.7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6月9日,辽宁*北票市被害人郭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9950元。
2、2013年6月15日,辽宁*盖*市被害人冯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0000元。
3、2013年6月15日至17日,辽宁*朝阳*被害人李X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493600元。
4、2013年6月18日,辽宁*丹东*宽甸满*自治县被害人董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25500元。
5、2013年6月19日,辽宁*凌**被害人刘X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90000元。
6、2013年6月26日,辽宁*阜新市海*区被害人孙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00000元。
7、2013年7月3日,江*省新余*渝水*被害人曹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90000元。
8、2013年7月4日,河北省卢**被害人韩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75000元。
9、2013年7月5日,河北省昌**被害人许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14000元。
10、2013年7月5日,河北省饶**被害人翟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87000元。
11、2013年7月12日,辽宁*北票市被害人张X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75400元。
12、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遵化市被害人庄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2000元。
13、2013年7月30日,辽宁*建平*被害人杨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35000元。
14、2013年8月1日,河北省遵化市被害人刘X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0000元。
15、2013年8月2日,黑龙**双*市被害人邵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0000元。
16、2013年8月3日,黑龙**鹤岗市被害人任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9070元。
17、2013年8月4日,黑龙**五大连**二龙*XX被害人刘X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28800元。
18、2013年8月7日,黑龙**北安*被害人关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74000元。
19、2013年8月8日,黑龙**北安*XX被害人刘X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48000元。
20、2013年8月13日,河北省衡**被害人马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29000元。
21、2013年8月15日,贵州省赫章*被害人尹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52186元。
22、2013年8月19日,黑龙**望奎县被害人赵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7200元。
23、2013年8月20日,黑龙**肇源县被害人朱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90000元。
24、2013年8月20日,黑龙**延寿*被害人李X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0100元。
25、2013年8月21日,黑龙**青冈县被害人张X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1000元。
26、2013年8月24日,黑龙**伊*市伊*区被害人张X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0250元。
27、2013年8月29日,黑龙**绥化市北林*被害人郑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150000元。
28、2013年8月30日,黑龙**泰来县被害人李X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2800元。
29、2013年8月30日,吉**洮南市被害人张X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2500元。
30、2013年8月30日,黑龙**北安*XX被害人陈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43928.71元。
31、2013年8月31日,黑龙**北安*建设农*被害人王X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2700元。
32、2013年8月31日,黑龙**北安*赵XX被害人高X因上述事由,被骗取人民币8900元。
2013年9月3日,柬埔寨警方*柬埔寨柴*省巴*木市巴*木区将上述九被告人查*,后**年9月11日将上述九被告人遣返交接给中国*方,9月12日被押解*国。
上述事实,有*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郭X、冯X、李XX、董X等人的陈*笔录,证人李XX的证言笔录,情况*明、工作说明、发破案经*、移交物品清单、现场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值班*、剧本、银行卡明*等,帐户明*、交易**、业务凭证、通*记录,回国*明、出入境记录,提取笔录、物证鉴定书、电子证物检查*作记录,涉案帐户银行交易**,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邱XX、孙XX、孙X、杨XX、廖XX、王XX、王XX、郝XX、谢XX的辨认笔录,户籍*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九被告人亦作了相**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X、孙XX、孙X、杨XX、廖XX、王XX、王XX、郝XX、谢XX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公*财物,其中被告人邱XX、孙XX、孙X、杨XX、廖XX诈骗数额特别*大,被告人王XX、王XX、郝XX、谢XX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罪,系共同犯罪,应*法*别*以惩处。被告人邱XX、孙XX、孙X、杨XX、廖XX、王XX、王XX、郝XX、谢X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均应*从*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邱XX、孙XX、孙X、杨XX、廖XX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X、王XX、郝XX、谢XX从*处罚;各被告人采用电信手段*不特定多数人实施*骗,量刑时*情予以从*处罚。被告人郝XX有*科,应*情从*处罚。九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及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本院在量刑时*以体现。对于***护人及被告人认为在犯罪窝点人身受限,是被胁迫下才实施*犯罪,系胁从*的意见,经*,被告人护照、手机被扣押,只是犯罪团伙进行管*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事实上被告人未受到暴*恐吓和*打,尚*达到法*规定的胁迫程*,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告人邱XX辩解*其系7月初才参与犯罪的辩解*见,经*,被告人孙XX、孙X、杨XX均证实其在6月初参与该组织时*告人邱XX已经*该组织内,故对此辩解*见亦不予采纳。对于**机关*控的犯罪金*,经*,该事实有***害人的陈*及其提供的转账凭证证明,能*和*发现场查*的剧本、银行卡清单、证人李XX的证言等证据相*印*,足以认定。对于*告人和*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经**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七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孙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七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四、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七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五、被告人廖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六、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七、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八、被告人郝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九、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十、责令各被告人退出尚*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 刚
人民陪审员 金**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施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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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4 16:00:00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