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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铁XX、丁XX与被告赵XX、赵XX、陈XX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铁XX,男,回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

原告丁XX,女,回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赵XX,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赵XX父亲。

被告陈XX,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赵XX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XX、丁XX诉被告赵XX、赵XX、陈X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铁XX、丁XX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铁XX、丁XX以原、被告双方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XX、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XX、丁XX承担。

审 判 员    崔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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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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