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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XX与被告信阳隆圣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XX,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X,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范XX之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问通*师*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房*产开发有*公*。

法*代表人熊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邓XX,该公***,特别*权。

委托代理人黄*,河南天风律师*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范XX与被告信阳**房*产开发有*公*(以下简*隆*公*)因房*拆迁安*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2)信浉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宣*后*告隆*公**服判决提起上诉,信阳*中级人民法*(2013)信中法*终*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后*告隆*公**起再审申*,2014年12月1日河南省高*人民法*作出(2014)豫法*提字第00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信阳*中级人民法*(2013)信中法*终*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和*阳*浉河区人民法*(2012)信浉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信阳*浉河区人民法*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行组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X委托代理人范X、李*,被告隆*公**托代理人邓XX、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范XX诉称,原告的原房*门临信阳*浉河区东***道(上、下两层门面房*套、住房*套,共计151.77平**),被告欲占用原告的房*进行商*房*发销售。原、被告于2008年6月19日达成《拆迁补偿安*协议》,协议约定过渡期为18个月。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该协议,及时*出房*,交由被告拆迁建房,至今未向*告交付房*。现请求依法*令:一、被告尽快交还原告门临东***道XX上、下两层独立之门面房,返迁门面房*度不得少于*告被拆门面房*度(中到中3.38米)。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门面房*积;二、自18个月过渡期满*日起按照每年60000元*准赔偿原告至2012年12月19日止的经*性损失165000元、其他经*损失18800元(含发回重审后*加诉讼请求的金*交通*、诉讼费*88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隆*公**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裁判根据之一,合同存在是本案存在前提,根据意思自治规定及立法*神,双**同只要未违反法*强*性规定,就为合法**。门面房*成*态是按照市政府规划要求,不可能**层门面房,不属于*公**约,案件发回是因为不好分割,不好执行,一共涉及9户门面房,我公**综合考虑9户情况,第一个方*是公**照评估合理价格统一收购全*买回来,第二种方*是一人或者多人把剩余*面买回去,第三种是他们个人租或者联合租,第四种方*是如果愿意可以调换侧面门面房,也是按照评估统一来调换。租金*失我公**承担赔偿责任,拆迁协议中约定的过渡费*已经**支*给原告,我公**未违约,原告原先房*也没有*到营业租赁标准,再要求赔偿营业损失没有*据。而且我们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只是约定了交付多少面积,并没有*定交付单*独户的门面房,也没有*定宽度多少米,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答辩人无任**约行为,依法**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理查*,2008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安*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1、根据规划,被告信阳**康*房*产开发有*公*(协议中甲方,后*名为信阳**房*产开发有*公*)拆除原告范XX(协议中乙方)各类房*建筑面积151.77平***其附属物(见附件:现场验收单,拆迁补偿安*结算表),乙方*2008年6月29日前应*房*腾空,并交甲方*除。2、乙方*愿选择补偿安*方*为产权*换。3、产权*换区域位置在原区域。4、乙方*行安*过渡期住房*,甲方*拆迁房*使用面积每月每平**2元**给乙方*时*渡费。过渡期共18个月,安*房*前交付使用的,过渡费*实结算,因甲方*因延长约定过渡期限的,甲方*逾期之月起加倍支*过渡费。5、产权*换的具体方*为,(一)甲方*给乙方*临东***道(一号楼)一层29.23平**,对等面积互不补差价,超出面积按每平**5000元*相*价。(二)甲方*给乙方*层32.62平**,对等面积互不补差价,超出面积按每平**3000元*相*差价。(三)甲方*给乙方**住宅一套,面积89.56平**,对等面积互不补差价,超出面积按每平**2600元*相*价,优惠10平***10﹪优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将房*交付被告拆除。2011年10月30日被告开发建设的工程*工,2011年10月31日,被告公*通*各拆迁户办理交房*宜,在此期间,由于***交房*体位置无法*定而产生纠纷,经*府部门多次协调未能*成*解*致。

另查*,原告范XX原房*门临东***道,宽3.38米,拆迁前原房*出租租金*每年28000元。原告在原一审时*四项*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向*告返还1号楼前排面临东***道19—20层高*住宅一套,后*、被告均认可该项*纷双**经*商**,原告诉讼过程*撤回该项*讼请求。另本案诉讼过程*原告范XX认可被告隆*公**支*完毕*渡期满*2012年12月19日止的经*性损失,原告申*撤回要求被告支*过渡期满*2012年12月19日止经*性损失的诉讼请求,并认可已经*2012年12月19日之后*经*性损失(租金*失)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依法**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协议是双**实意思表示,对双**有*束*,双***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但由于***合同中仅约定被告向*告返还门临东***道(一号楼)一层29.23平**,二层32.62平**,并未明*约定原告返迁面积的性质或用途以及返迁面积的长和*,原告将该面积解*为是一间门面房,而被告将该面积理解*是商*整体中的一部分,由此导致该房*迟迟不能*付并最终*讼至法*。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依据合同目的的解*方*,拆迁前原告的房*系独立结构的商*房,被告作为拆迁开发一方**相**划及建设情况*出充*的说明***,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前房*开发建设的现状是由于*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原规划变更,因此应*担相**履行困难的责任;其次,从*同文*及所建房*现状理解,合同约定返迁预设条件为对等面积互不补差价,超出面积按合同约定标准互补差价,该条件设立的本意表明*告订立合同之前开发建设的并非商*,且该合同约定的返迁房*住宅计*标准亦为“套”即独立房*。综上所述,本院根据拆迁前原告房*的情况,及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本意,将双**合同中约定的面积理解*独立门面房,被告应*依照协议约定返还原告范XX门面房,实际交付门面房*面积如与合同约定存在误差应*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协议书》标准执行。另依照双**议约定,被告应*2009年12月19日前(即过渡期满18个月)向*告交付房*,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已构成*约,依法**承担相**违约责任。原告范XX原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自18个月过渡期满*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的经*性损失,后*被告已支*完毕*由撤回该项*讼请求,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合法*分,本院予以准许。但原告主张*他经*损失18800元,对此仅提供了478.5元*通**据,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且原告认可该18800元*张**中包*要求被告支*的诉讼费*,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相*复,本院对该部分损失认定为478.5元。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阳**房*产开发有*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其建成*位于*阳*东***道申*花*小区临东***道XX门面房*层29.23平**(宽3.38米)和*层32.62平***付给原告范XX。若履行不能,经*告范XX同意可按照该地段*类房*市场价值予以经*赔偿。

二、被告信阳**房*产开发有*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范XX交通*478.5元。

三、驳回原告范XX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信阳**房*产开发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省信阳*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李 博

审  判  员 杨XX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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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3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标      的:16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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