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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宾馆与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开封宾馆。

委托代理人夏X,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XX,男,汉族,5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宾馆诉被告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宾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宾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XX

书记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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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8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标      的:51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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