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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XX诉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庄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XX。

组织机构代码:485XXXX2265-5

法定代表人:王XX,处长。

委托代理人:宋XX。

委托代理人:周XX,安徽XX律师。

第三人:蚌埠市XX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迎宾大道西XX。

组织机构代码:746XXXX9817-8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XX诉被告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第三人蚌埠市XX公司交通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庄XX负担。

审 判 长  谭福英

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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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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