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舶工业物资华***公*。
法*代表人于XX。
委托代理人童XX、张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
法*代表人冯XX。
被告上海XX公*。
法*代表人冯X和。
被告上海XX公*。
法*代表人冯X和。
被告上海XX公*。
法*代表人冯XX。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上海XX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X,上海XX律师。
被告苏*XX公*。
法*代表人金XX。
委托代理人蒲**,北京市振邦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冯X和。
委托代理人薛X,上海XX律师。
被告杨XX。
原告中国*舶工业物资华***公**被告上海XX公*(以下简*XX公*)、上海XX公*(以下简*XX公*)、上海XX公*(以下简*XX公*)、上海XX公*(以下简*XX公*)、苏*XX公*(以下简*XX公*)、冯X和、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童XX、张X,被告XX公*、XX公*、XX公*、XX公*、冯X和*托代理人陈*、薛X,被告XX公**托代理人蒲***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被告XX公**2012年*次向*告采购钢材,原告向*告XX公**货后,由XX公**接交付给XX公*。2013年**22日,原告与XX公**算后*署协议,双**认XX公***原告货款总计82,373,257.59元。根据双**议,XX公***2013年1月31日之前向*告支*截止2012年12月31日的补偿金1,205,643.76元;自2013年1月1日起,XX公**82,373,257.59元*基数,按每月1%向*告计*补偿金,每三个月支*一次,第一次支*时*为2013年3月25日;如未按时**各期补偿金**款,且逾期15天以上的,原告有**即要求XX公**清全*债务余*,并按每日0.05%承担违约金。为确保XX公**行上述协议,原告于2013年**22日与被告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XX公*、XX公*、XX公*、XX公*、冯X和、杨XX为XX公**债务提供连*担保责任。
上述协议签订后,XX公**按约支*任**偿金,经*告督*后*未支*,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现请求判令:1、被告XX公***原告货款82,373,257.59元;2、被告XX公***原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补偿金1,205,643.76元;3、被告XX公***原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货款全*清偿之日止按照未清偿货款每月1%计*的补偿金,暂计4,942,395.48元;4、被告XX公***原告截至2013年7月31日的违约金293,847.73元,并支*原告以88,521,296.83元*基数、按照每日0.05%计*的自2013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5、被告XX公***原告律师*80万*;6、被告XX公*、XX公*、XX公*、XX公*、冯X和、杨XX承担连*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将第5项*律师**求金*变更为66万*。原告为其主张*供了协议书、债务确认书、未结清业务清单、保证合同、催告函、公**予设立登记通*书、设立登记申*书、董*监事信息、法*代表人信息、执行董*决定、法*服务合同及发票、购销合同、货物明*清单、增值税发票、商*承兑汇票及付款回单*证据材料。
被告XX公*、XX公*、XX公*、XX公*、冯X和*称:1、与原告发生业务的XX公**XX公**是冯X和*制的公*,XX公**法*代表人冯XX是冯X和*妹妹。本案所涉贸易*冯X和**,其余*告不清楚,因冯X和*与案外人XX公**实际控制大股东*中材供应*管*有*公*(以下简*供应*公*)发生贸易**嫌诈骗问题,被北京市海*公**局立案侦查,目前被羁押在海*区看守所,以致XX公*、XX公*、XX公**经*均处于*滞状态。2、冯X和*为XX公*、XX公**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原告贸易*来的实际经*人,账目情况*有*本人清楚。其本人现被羁押,导致无法*查*体账目,故对原告诉请金*有*议。3、对原告第2项*第5项*请求,被告认为违约金*针对逾期付款的损失,但计*补偿金**按照0.05%计*逾期违约金,存在重复计*和*约金*高*问题,要求法*调整。且原告律师**主张*有*据,补充*证据也未证明*告已支*了律师*66万*。4、根据冯X和*见,愿意与原告协商**纠纷,希望法*给予双****期限。被告XX公*、XX公*、XX公*、XX公**其主张*供了北京市公**海*分局的调取证据通*书、调取证据清单、资料清单*证据材料。
被告XX公**称:原告拖欠货款的诉称不符*事实,主张*钢材贸易*生的债权*虚假债权。1、原告要求XX公**担连*责任*证的请求不能**。原告与XX公**间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不能*生合法*权。故在主债权*存在的情况*,XX公**担保责任*无从**。2、XX公**保证行为不符*担保的形式要件,既未加盖****,也未授权*XX对外进行担保,故保证合同不成*。冯XX的个人签字即使是真实的,也仅系其个人行为,不能*表XX公*。3、原告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在恶意和**过失。从*证合同看,其余*告均有****字,唯有XX公**有*盖****,根据该事实,原告应*明*冯XX不能*表XX公**担保证责任。但原告仍然向XX公**张**保证责任,属于*冯XX恶意串通、损害XX公**法***行为。4、冯XX曾**外人出具文*,明*否认以XX公**名义对外作出过担保,故本案XX公**担保责任*不成*的。被告XX公**其主张*供了冯XX的承诺函。
被告杨XX未作答辩。
经*理查*:2012年5月至9月,原告就钢材采购与被告XX公**订了4份合计*款总金*为85,891,127.11元*购销合同,并陆*支*XX公**款85,250,985.96元。同时,原告为销售钢材又与被告XX公**订了4份合计*款总金*为87,586,964.36元*购销合同,并开具增值税发票。2012年12月24日,XX公**第36、37、41、44笔货款的期限、应*金*及余*向*告出具一份未结清业务清单,其中第36笔余*3,000万**到期日为2012年11月10日、第37笔应*金*20,809,209.12元*到期日为2012年12月14日、第41笔余*1,600万**到期日为2012年11月26日、第44笔应*金*15,564,048.47元*到期日为2012年12月19日。同月31日,XX公**出具一份债务确认书,确认截止2012年12月31日欠原告货款82,373,257.59元,并对货物收到和*量无异议。2013年1月22日,XX公**尚*的钢材货款82,373,257.59元*结算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结清其欠原告所有*款,并同意因延期支*货款对原告按如下方*进行补偿:1、从*笔货款到期日起至2102年12月31日止,补偿原告1,205,643.76元,在2013年1月31日前付清。2、从2013年1月1日起,以未结清货款总额82,373,257.59元*基数,按每月1%计*支*补偿金,每三个月支*一次,第一次支*时*为2013年3月25日,以此类推。并约定XX公**按时**各期补偿金**款,逾期15天以上的,原告有**即要求XX公**清全*债务余*,且每逾期1天,按所欠债务的0.05%承担违约金;为确保XX公**行本协议,XX公**第三方**告提供相**担保,担保协议另行签署。同日,被告XX公*、XX公*、XX公*、XX公*、冯X和*杨XX作为保证人,为确保XX公**行债务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担保范*包*主合同项*的货款及补偿金、实现债权*相***;保证方*为连*责任*证,各保证人共同向*告承担连*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债务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原告及各被告分别*合同上盖***名,其中XX公**加盖**,由其法*代表人冯XX签名。合同签订后,XX公**付原告补偿金,原告催讨不着,遂诉至本院。
另查*:被告XX公**2011年10月28日成*,股东*苏*XX公**XX公*,法*代表人为冯XX。2013年3月,苏*XX公**其股份转让给供应*公*,法*代表人变更为金XX。
2013年3月10日,冯XX本人并代表XX公*、XX公**具一份承诺函,其中XX公**盖*,由冯XX在法*代表人处签名。冯XX在函中承诺:在冯X和*保候审之日起30日内,XX公***XX自行办理完毕**“相**(2012)第XXXXXXX号”土地的法*查**宜,否则XX公***XX赔偿供应*公****XX公**所有*失。其作为XX公***代表人期间,除了向XX公**出保证外,从*签字对外作出任**证和*保,如有*出,应*赔偿供应*公****XX公**所有*失。
上述事实,以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等为证。
审理中,因原告申*,本院依法*定冻结被告XX公*、XX公*、XX公*、XX公*、XX公*、冯X和、杨XX的银行存款8,879万*,或查**被告相*价值的财产。
2014年4月22日,冯XX向*院出具情况*明*份,确认其于2013年1月22日代表XX公**署了保证合同,因当时***带在身边,故以法*代表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名。并提出XX公**交的承诺函由供应*公**草,其签名系在供应*公**求下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争议焦*为:一、原告主张*债权*否成*;二、XX公**否应*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XX公**买卖合同关*产生债权*务,双***算后*订协议,确认了原告的债权*及XX公**务的履行期限。该协议系双**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故XX公***约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XX公*、XX公*、XX公*、XX公*、冯X和*称具体账目有*核查,故对原告诉请金*有*议;被告XX公**称原告主张*债权*虚假债权。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货物明*清单、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未结清业务清单、债务确认书及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原告对XX公**债权*已经***算后*以确认,该债权*原告向XX公**款购货后,将所购货物销售给XX公*,因XX公**付清原告货款而产生。虽然原告未直接交货与XX公*,但从*告在交易*支*对价的情况*,原告对XX公**债权*非虚假。故被告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本案中,XX公*、XX公*、XX公*、XX公*、冯X和*杨XX为确保XX公**行对原告的债务,签订了一份连*责任*保证合同,其中XX公**加盖**,由其法*代表人冯XX签名。对此,XX公**审理中认为其保证行为不符*担保的形式要件,原告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在恶意和**过失,并以冯XX签署的承诺函为据否认其担保责任*成*。但鉴于*XX作为公***代表人具有*表XX公***经*活动以及对外签署合同的职权,其在保证合同上签名系行使职权*行为,故由此产生的权**务依法**XX公**担。冯XX代表XX公**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具有**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解*。而冯XX在承诺函中作出的关*“从*签字对外作出任**证和*保”的承诺并不约束*告,况*冯XX在审理中亦否认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XX公**为其担保责任*成*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对XX公**债权**,XX公**其余*告应*承担保证的担保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XX公**偿。原告主张*债权*货款外,还提出补偿金、违约金*律师**诉讼请求。根据XX公**具的未结清业务清单*载明*4笔拖欠货款金*的付款期限以及原告与XX公**算后*订的协议书,原告主张*至2012年12月31日的未清货款补偿金1,205,643.76元*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货款全*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月1%计*的补偿金*基于XX公**按约定期限付款的事实,且计*依据充*、合理。但原告在计*逾期付款补偿金*基础上又重复计*货款和*偿金*违约金**相**定,故原告重复计*违约金*请求,本院不予支*。另原告虽为实现债权*请律师*增加了费*,但鉴于*有**对律师**负担尚*明*规定,诉讼亦并非必然聘请律师*理,且原、被告未明*约定被告未按约清偿债务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理费。故原告关**师**主张,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原告中国*舶工业物资华***公**款82,373,257.5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被告上海XX公***原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补偿金1,205,643.7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三、被告上海XX公***原告货款补偿金,以82,373,257.59元*基数,以每月1%标准计*,自2013年1月1日起计*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在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之前给付的,则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四、被告上海XX公*、上海XX公*、上海XX公*、苏*XX公*、冯X和、杨XX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担连*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告上海XX公**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489,875.72元,由原告负担5,979.45元,七被告共同负担483,896.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第二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施*蓉
审 判 员 贾**
人民陪审员 王**
书 记 员 夏 赟
附:相***条文
一、《中华*民共和**法**》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或者法*组织章**定,代表法*行使职权*负责人,是法*的法*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对它的法*代表人和*他工作人员的经*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民共和**同法》
依法**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合同。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保法》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包*主债权*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现债权*费*。保证合同另有*定的,按照约定。
……。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务人追偿。
三、《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0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标 的:879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