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XX。
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X。
被告:湖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
被告:浙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湖州市XX公司、湖州XX公司、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丁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军
书 记 员 褚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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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标 的:193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