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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商外初字第00007号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闵XX。

委托代理人:赵XX,浙江XX律师。

被告:长兴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X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XX与被告长兴XX公司、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XX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XX撤回对被告长兴XX公司、陈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1470元,由原告闵XX负担。

 

 

 

 

审 判 长   戴XX

代理审判员   柴 赟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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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标      的:24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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