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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谭XX、游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43年1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2013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沈X,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谭XX,男,1944年9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13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XX,重庆XX律师。

被告人游XX,男,1943年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13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谭XX、游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控辩双方同意,本案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指定辩护人沈X、被告人谭XX及其辩护人程XX、被告人游XX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XX、谭XX、游XX先后加入“明明商”传销组织后,于同年12月至2013年7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云阳县进行传销。被告人刘XX、谭XX、游XX等人采用口头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他人宣讲“明明商”,以宣传和谐文化及可获取高额的“岁月流金”(简称月金,两年总计最高可获取月金319万余元)为诱饵骗取群众信任后,大量发展“环民”(注:新成员),每个“环民”交纳3990元“借资”、20元资料费及相关个人资料加入“明明商”后,必须不断发展“环民”才能获取月金,并以此作为计酬依据,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其中刘XX、谭XX均发展“环民”70余人,层级达到8级,各获取月金18500元;游XX发展“环民”40余人,层级达到6级,获取月金8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XX、谭XX已退清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谭XX、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领条、云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函、明明商团队发展树形图、情况汇总表、月金统计表、职务表、薪种发芽流金表、传销组织人员名单、司契单、农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证人向某甲、陈某某、向XX、王某某、石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XX、谭XX、游XX的供述,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谭XX、游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谭XX、游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谭XX、游XX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年龄偏高,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鉴于被告人刘XX、谭XX、游XX坦白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时均已年近70周岁,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刘XX、谭XX、游XX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刘XX、谭XX、游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谭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游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伍百元(已缴纳)、被告人谭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伍百元(已缴纳)、被告人游XX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伍百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游XX的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梅栋芳

人民陪审员  赵 容

人民陪审员  代XX

书 记 员  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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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云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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