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李X与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任华章,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X,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李X与被告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华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X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85年6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1986年生育两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婚后感情不和,常常吵架。近年来被告更是对原告无故发脾气、辱骂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依法分割。

被告甘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李X与甘X于198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85年6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1986年生育两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现李X起诉至本院要求与甘X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X与甘X自愿结婚多年,有稳定的婚姻基础,在夫妻生活中双方经相互了解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争执,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李X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李X与甘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贾 纬

人民陪审员  周XX

人民陪审员  廖XX

书 记 员  刘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碚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