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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秦XX与秦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丰都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XX,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秦XX,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胜军,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XX,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秦XX诉被告秦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秦XX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XX、秦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廖XX、秦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唐 艳

书 记 员 陈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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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丰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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