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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班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班XX。

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班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翟XX

陪审员  樊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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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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