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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某,男,汉族,1993年4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4年3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立明,黑龙江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4)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某及其辩护人张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胡X某谎称能办机动车驾驶证,骗取被害人殷XX、白XX、张某某、勾XX、赵XX的信任,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南二道街与东XX处和香坊区省医院附近,骗取上述被害人21900元。2013年11月某日,被告人胡X某谎称能将被害人李XX调入市交警对考验处工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XX附近,骗取李XX1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胡X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胡X某谎称不用学习和考试就能办到机动车驾驶证,骗取被害人殷XX、白XX、张某某、勾XX、赵XX的信任,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南二道街与东XX处和香坊区省医院附近,骗取被害人殷XX3700元、白XX3700元、张某某5200元、勾XX3700元、赵XX5600元。2013年11月某日,被告人胡X某谎称能将被害人李XX调入市交警对考验处工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XX附近,骗取李XX1000元。

综上,被告人胡X某共计诈骗22900元,赃款被其挥霍。后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15日将胡X某抓获。破案后,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胡X某到案情况;二、被告人胡X某的供述,证实自己谎称能办驾驶证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三、被害人殷XX、白XX、张某某、勾XX、赵XX、李XX的陈述,证实被胡X某以办驾驶证名义诈骗的事实;证人解某某、滕XX、闫XX的证言,证实得知胡X某能办驾驶证后,白XX等人找到他办证的事实;四、情况说明、收条,证实案发后,胡X某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悔罪,且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孔令红

代理审判员  于 强

人民陪审员  徐 涵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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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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