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XX,甘肃陇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莹,甘肃陇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诉被告王XX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11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XX
书记员 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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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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