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李XX,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哥林索丽仙歌厅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兴XX。
委托代理人:王XX,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赵X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3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1.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守晶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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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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