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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余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男,土家族,驾驶员,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眭庭方,重庆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676XXXX3894-4。

负责人杨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代春玉,重庆XX律师。

被告余XX,男,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向X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原告刘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余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任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00元,减半收取462.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任 毅

书 记 员  向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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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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