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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XX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马XX,男,生于1966年11月1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眭庭方,重庆XX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XX,组织机构代码:213XXXX5256-6。

法定代表人钟XX,该林场场长。

原告马XX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X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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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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