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XXX(林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马XX,男,生于1948年3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眭庭方,重庆XX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XX,组织机构代码:213XXXX5256-6。
法定代表人钟XX,该林场场长。
原告XXX(林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X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XXX(林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林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林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唐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