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志刚,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刚,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2003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XX,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三×。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维持已无意义。故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王XX由被告抚养,婚生之女王三×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结婚证一份。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夫妻偶尔吵架属于正常,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2003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XX,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三×。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偶有吵架生气。2015年4月20日,双方再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双方分居至今。后因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意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育有两名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夫妻以往感情。现两个子女均未成年,需要父母共同关爱,只要双方多为家庭及孩子着想,互谅互让,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鹏
书 记 员 贾恩会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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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