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蓟县砂石料管理站,住所地蓟县人民西路北XX。
法定代表人杨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蓟县官庄镇小彩各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X,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X,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县砂石料管理站与被告蓟县官庄镇小彩各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砂石料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蓟县砂石料管理站负担。
审判员 王泽国
书记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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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标 的: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