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魏*彪,河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个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住所地石***桥西区西二环南XX。
法*代表人田X,总经*。
委托代理人宋XX,该公**员,特别*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石***桥西区XX。
负责人丁X,总经*。
原审被告刚XX。
上诉人李XX因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不服石***桥西区人民法*(2014)西民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查*,2014年6月13日22时,驾驶人驾驶冀A×××××号雅阁牌小轿车,沿红*大街由北向*行驶至第XXX号路*杆处,其车**部与站在红*大街中XX处的李XX所推着的餐车*左*部相*,致李XX被撞在沿红*大街由南向*行驶的刚XX所驾驶的冀A×××××号大众牌小轿车*左*部,餐车*撞在冀A×××××号小型车*左*。事故后*A×××××号雅阁牌小轿车*驶人驾车*离现场。事故致三方**受损,李XX受伤经*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6日死亡。肇事车*冀A×××××号雅阁牌小轿车*被告中XX公**保交强*一份,在被告中国XX公**保有*三者责任*(保险金*为20万*加不计*赔)。冀A×××××号大众牌小轿车*在交强*范*内向*告理赔11000元。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双**以下损失项*存有*议。
赔偿
项*
原告
主张
被告答辩
本院认定及理由
医药费
原告主张150096元
对原告医疗费*有*议。
原告提交住院病案、收费*据、诊断证明*证据证实,应*以确认。
2、误工费
原告主张2563元
被告李XX认为该项**不应*其承担。被告XX公**为第三者责任*险对肇事逃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死者生前从*餐饮行业,参照2014年*河北省道路*通*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应*按照餐饮业年**工资27639元**,该项*1666元(27639元÷365天×22天=1666元)。
3、护理费
原告主张5126元
被告李XX不同意承担。
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结合死者的治疗情况,主张*人护理,没有*嘱,护理人员应*按1人计*该项**,根据2014年*河北省道路*通*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卫*和*会工作年**工资40357元**,该项*2432元(40357元÷365天×22天×1人=2432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主张2200元
被告李XX认为该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住院22天,应*参照50天每天计*,故该项*1050元。
5、营养*
原告主张2000元
被告李XX认为该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伤势严*,经*救无效而死亡,该项*院酌情支*2000元。
6、交通*、住宿*
原告主张5000元
被告李XX认为该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系山****,事故发生后*家*参与处理事故及处理死者后*必然产生相***,本院酌情支*3000元。
死亡赔偿金
原告主张451600元
被告李XX认为应*照农*居*计*该费*
根据原告提供的居*证明*证据,可证实死者生前居*在河北省石***,其收入及消费*在该市,应*按照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计*该项,参照2014年*河北省道路*通*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22580元**,该项*451600元(22580元×20年=451600元)。
8、丧葬费
原告主张21266元
对该项*予赔偿。
原告主张*该项**《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
9、被抚养*生活费
原告主张4381元
被告李XX不予认可。
原告主张*被抚养*为死者之母,系农*户口,该项**为4381元(6134元×5年÷7人=4381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主张50000元
本次事故导致四原告近亲属死亡,家*遭受的痛苦是显而易*的,本院酌情支*20000元。
11、财产损失
原告主张5000元
被告李XX不予认可。
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载明*财产损失的情况,虽无定损报告佐证,从***度考虑也应*当给予支*,本院酌情支*2000元。
原告上述损失总计
657491元
原审认为,被告李XX将其所有*肇事车*交由他人使用,既未核实使用人身份及驾驶资格情况,案件诉讼期间又不申*追加其交付的肇事车*的使用人参加诉讼,过错明*,依照《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四)项,应*承担交强*之外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XX公**交强*范*内承担121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李XX承担,原告的损失扣除刚XX所驾车*保险理赔的11000元*,余*为646491元。被告李XX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25491元。被告中国XX公**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肇事逃逸的保险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四原告各项*失121000元;
二、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四原告525491元。
三、驳回四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后,李XX不服,向*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1、本案事实未查*,李XX没有*车*给肇事者,不是车*实际出借人,没有*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肇事车*的所有*是李XX,但是经*法*调查*证,可以证明*车*直是由别*在开,实际控制人是张X,张X本人有*驶证,而且车*经****部门年*,属于*格安***,车*已按规定进行了保险,车*李XX将车*给张X,该行为不具有*法*,也没有*错。而且李XX借车*张X的行为与肇事者明*发生交通*故,并无必然的因果关*。因此,根据《侵权*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有*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故后*于*机动车*方*任,由保险公**机动车**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有*对损害的发生有*错的,承担相**赔偿责任。上诉人李XX没有*接将车*给本案的肇事者,而且还与肇事者素不相*,上诉人李XX主观上没有*错,客观上也没有*车*肇事者,因此李XX对该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程*错误,遗漏当事人。原告享有*权,有***加被告。原告没有*加实际出借人为被告,对此造成*后*不应*由上诉人李XX来承担责任。原告申*法*调取了公**关*证据,根据已经**的事实知道本案的肇事车*是张X借给肇事者的。原告享有*权,上诉人李XX是没有*权*。因此原告应*根据已经***情况,追加实际出借人张X为本案的被告参与诉讼,但是原告应*追加没有*加,实际上是原告放弃对本案的实际出借人张X的求偿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
经*理查*,原审查**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2014年6月16日上诉人在桥西事故中队的陈*证实,上诉人通*朋友张X介绍将肇事车*与了他人,并收取了租车*金1万*,上诉人现称将车*给张X与在桥西事故中队的陈*不符,而且也没有*供证据证实,对上诉人的该项*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出租车*时,没有*实承租人的基本信息,致使肇事者至今逃逸,原判让上诉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有***规定。上诉人理赔以后,可向*际致害人进行追偿。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据此,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674元*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李*云
代理审判员 李 曼
代理审判员 寻 亚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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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