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中医医院分院,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XX。
代表人:刘XX,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院外科主任。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中医院,住所地:解*南XX。
法*代表人:李XX,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梅(代理以上二被告),山**和*师*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中医医院分院、菏泽市牡丹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有***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长 晁XX
审 判 员 黄*丽
人民陪审员 李*斌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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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16:00:00
审理法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