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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与郑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原告:樊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农民。

原告樊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樊X于2014年11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子兴与被告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份打工期间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郑XX。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无法交流沟通,经常吵架生气,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本就淡薄的夫妻感情趋于破裂。原告于2013年5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东昌府区法院审理,做出(2014)聊东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至今,原告与被告的感情仍没有好转,二人一直分居,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现今距第一次起诉离婚所作判决生效之日已逾六个月,原告依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此状,再次起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郑XX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郑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因为我干完活没拿到钱才开始有点矛盾,我不想家庭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份打工期间认识。××××年××月××日,双方在东昌府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孩郑XX,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被告去接原告回家未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陈述;二、结婚证一份;三、(2014)聊东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表明已培养起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不具有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上述情形,也未有其他根本利害冲突,故双方以和为宜。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樊X与被告郑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龙启

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

人民陪审员  温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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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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