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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潮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苏XX,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同年10月10日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9日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4)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赖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的委托代理人陈培聪,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XX的亲戚赖XX、林XX因家庭琐事,于2013年1月12日上午,到潮安县凤XX被告人陈XX的住家找陈的妻子陈XX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打,被告人陈XX将被害人赖XX推倒在地,致受伤。

被告人陈XX于2013年1月21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经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XX的腰部损伤致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因小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材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诉称:其因被被告人陈XX推倒致伤而到医院治疗,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7611.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50元/天×2天);护理费308元(56401元/年÷365天×2天×1人);交通费100元,合计8119.14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陈XX赔偿本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119.14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对以上请求,向法庭提供了赖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1份、潮州市中心医院门诊挂号单6单、潮州市中心医院收费收据15单、凤北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收据1单。

被告人陈XX辩称:被害人赖XX先动手,存在过错;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的诉讼请求其表示合法部分其愿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XX之姻嫂赖XX、林XX因家庭琐事,到潮安县凤XX陈XX的住家找陈XX之妻陈XX论理,双方发生口角,赖XX与林XX上前打陈XX,后双方互相推打,陈XX见状上前用手将被害人赖XX推倒在地,赖XX起身后准备再与陈XX打架,陈XX再次用手将赖XX推倒在地,致赖XX跌坐在地,腰部受伤。

经广东省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XX的腰部损伤致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陈XX的腰部有1处细小挫擦伤痕,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XX打电话报警,后于2013年8月13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受伤后在潮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自2013年1月12日至2013年1月14日,之后门诊治疗,共用去医药费人民币6771.1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赖XX的陈述,证实因其小姑陈XX向村干部说其对父母不好,2013年1月12日上午,其和小婶林XX一起要去找其小姑说清楚。其到陈XX门口时,小丈陈XX在家,其就问陈XX,陈XX说要问就去问陈XX,当时陈XX刚好回来,林XX上前去打陈XX,其也要上前帮林XX打陈XX,陈XX就过来推其本人,将其推倒在地上,其起来后又想去帮林XX,陈XX又将其推倒在地,其被推后重重倒坐在地上,感觉腰痛得厉害,致其小便失禁,双方都停手了。这时村长陈XX到场,见其受伤严重,就叫其家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当时林XX与陈XX两人用手打来打去,并互抓对方的头发。

2、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2日早上8时多,其大姆赖XX打电话给其本人说陈XX总是到村干部那里说其一方没有养父母,叫其一起去找陈XX理论。其就和赖XX一起到陈XX家门口,看到陈XX的丈夫陈XX在家门口浇花,就跟陈XX说起这件事。过了一会儿,陈XX骑自行车过来,赖XX先走过去问她为什么老是去村里说其一方的坏话,陈XX停车后就上前和赖XX扯打起来,其看到她们动手打起来就上前要去抓陈XX的头发,但没有抓到,其也和陈XX扯打在一起。陈XX看到其三人扯打起来,就用手去推赖XX,赖XX被推倒在地上后又爬起来继续和陈XX扯打,陈XX又去推赖XX一下,赖XX被推得坐倒在地上后大声叫“我的腰啊”,之后就坐在地上起不来。陈XX看到赖XX坐在地上后就过来用手推其本人,其被推倒了五、六下,但都立刻从地上爬了起来,爬起来后立刻打电话给其子陈XX叫他过来。双方都停下,其看到赖XX还坐在地上起不来,就过去扶住她不让她倒下。等其大伯和儿子回来后,他们把赖XX送到医院治疗,其就回家了。一开始其和赖XX与陈XX都是互相抓头发、互扯,过程中都有互相抓伤,但伤势都不严重。赖XX被陈XX推倒在地上,医院检查是腰椎骨折。其被陈XX推倒在地上五、六次,每次都摔到右半身,经检查医生说是右腿骨摔伤。当天晚上,陈XX的兄弟和儿子到其家里说要讨回公道,其打电话请老村长过来,后陈X辛等人在老村长的劝说下走了,后来其听说陈XX和陈X戊、陈X丁等人有动手打架,但不清楚具体情况。

3、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2日早上9时左右,其外出刚回到家门口,就看到其大嫂赖XX和小嫂林XX到其家找其本人。赖XX和林XX一看到本人,就过来将其拉住,之后赖XX和林XX就用手抓住其头发并用拳头打本人。打了几下后,林XX从旁边拿起一块砖头要砸其本人,其丈夫陈XX看到就过去拉住林XX不让她打其本人,当时其被打倒在地上,赖XX还边拖着其头发边打其本人。后来赖XX摔倒在地上。其当时被她们打倒在地上,只看到陈XX有去拦住林XX,但没看清楚陈XX有没有动手打人,也没看清楚有谁去打赖XX。事情是因为赖XX和林XX怀疑村里发给其父母的钱其父母存放在其那里,其去找村干部反映这件事才引起纠纷的。

4、证人陈乙某的证言,证实其外号“老二”,与陈XX是邻居关系。2013年1月12日上午,其在店里修摩托车时,听路人说前面有人打架,就出来,听到陈XX家门口有人喊“救命”,其过去后看到陈XX的大妻妗坐在地上喊“救命”,旁边还有陈XX夫妻和陈XX的小妻妗林XX,其上前劝开她们,叫她们不要打架,劝开后其就回店里。其不清楚赖XX如何倒地,其到场时他们已经在打架,其到场劝开他们,他们就没再打架。

5、证人陈X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2日上午,其正在双岗陈厝卖猪肉,听到陈XX家方向传来吵架的声音,当时刚好有人来买猪肉,其卖好后就过去看,看到赖XX坐在地上,陈XX、陈XX、林XX在一旁吵架。其就叫双方都回家去,不要给人笑话,后其就回去了。

6、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2日中午,其听说其细姨陈XX被其两个舅妈林XX和赖XX打。晚上20时多,其表弟陈X丁打电话给其本人,叫其带水管去他们家,其便拿了四根水管到陈XX家,陈X戊、陈X丁及他们三个叔父一起过去林XX家找她和她儿子讨个说法。过了约半个小时,陈X戊、陈X丁在楼下与陈X癸吵架,其和陈XX下楼,后帮陈X戊、陈X丁与陈X癸、陈XX一方打架。事后其听陈XX说他是被陈XX打中头部致受伤。

7、证人陈X丁的证言,证实其系陈XX之子。2013年1月12日21时多,其和兄长陈X戊等人去其小舅妈林XX家,想问清楚当天早上他们为什么打其母亲陈XX。双方情绪都激动无法平心静气坐下来交谈,然后回家。差不多到其家门口,遇到陈X癸和陈XX,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架,后被在场的亲戚劝阻。

8、证人陈X戊的证言,证实其系陈XX之子。2013年1月12日早上10时左右,其接到其母陈XX的电话,说她9点左右去“拜老爷”后在回家路上,被其大舅妈二舅妈拦住之后吵架,后打架,其母被打伤。接到电话后其和其弟陈X丁从广州坐车回家,当晚其和陈X丁想去找其小舅妈问清楚为什么打其母,双方谈不下去,其一方在回家时遇到陈X癸一方,双方吵起来后打架,其父头部被陈XX拿一水管打伤。

9、证人陈X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2日晚上其和其兄陈XX的二个儿子陈X戊、陈X丁等人得知其兄嫂在当天上午与陈XX妻舅的妻子发生纠纷后,就到陈XX的细妻舅陈X名家去问为何亲戚之间要打架。坐了一会儿,其几人要回家,陈XX的大妻舅的儿子陈X癸来到现场就骂陈XX,陈X戊、陈X丁就跟陈X癸、陈XX打起架来,陈XX从家中出来,陈XX被陈XX用水管打后倒在地上,后有人来劝阻,并有人报警。

10、证人陈X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2日晚上其听知其二嫂陈XX被人打伤,就到其二哥陈XX家看望。当时其兄弟及陈XX二个儿子等人得知陈XX夫妻当天上午与陈XX二个妻舅的妻子发生纠纷后,就到陈XX的妻舅陈X名家问亲戚之间为何要打架,其进去陈X名屋内坐,过了一会儿,陈XX到场叫陈X戊、陈X丁回去,其几人回家来到陈XX门口时,陈X癸来到现场就骂陈XX,叫陈XX下楼来,陈X戊就与陈X癸二人吵架,用手推来推去,其看到林XX和陈XX各拿一条水管,其就跑开去打电话报警,其打完报警电话回来时发现陈XX倒在地上。

11、证人陈X辛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陈XX妻子被她的二个嫂子殴打,后得知陈XX的儿子陈X戊、陈X丁当天晚上要去找他们二个舅妈质问为何打他们母亲,其兄弟就跟他们二人到陈XX的细妻舅陈X名家去问亲戚之间为何要打架,坐了一会儿,其几人回家,陈XX大妻舅的儿子陈X癸来到陈XX家门口就骂陈XX,陈X戊、陈X丁就与陈X癸、陈XX打起架来,后看到陈XX倒在地上,头部流血,陈X戊要跑去打陈X癸等人,他们就跑开,陈X戊被其拉住,后有人劝阻就没再打架,后来有人报警。

12、证人陈X壬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2日晚上其得知其二嫂陈XX被人打伤,就到其二哥陈XX家看望。其兄弟陈X辛等人和陈X戊、陈X丁去陈X名家理论。过了不久其听到陈XX家门口有人在吵架,其出去看到陈X癸在骂陈XX,陈X戊就与陈X癸相骂,后二人打起来,陈XX就去帮陈X癸,陈X丁、林XX就去帮陈X戊,双方打起来。陈XX被人打伤。

13、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2日10时,其母林XX打电话给其本人说她和其姆赖XX被其细丈陈XX、细姑陈XX打,其就到现场(其细丈家门口对面),见其母扶着赖XX靠在墙边,听其母说赖XX被其细丈推倒受伤。后其和堂兄陈X癸送其姆到医院检查,得知其姆腰椎骨折。当晚10时左右,其细丈的儿子陈X戊、陈X丁、其细丈的三个兄弟共五人到其家门口,其细丈的三个兄弟与其一方理论,后陈XX到其家劝他们回去。其堂兄陈X癸打电话问他们是否到其家里吵架。后陈X戊、陈X丁等人被劝回去,其就跟在他们后面,走到其细丈家门口附近时,陈X癸刚好到场并与陈X戊吵起来。这时陈XX从家里出来,陈X癸就冲过去要打陈XX,后双方打架,其被他们用水管打中后背几下,后从陈X丁手里抢过水管朝他们乱打,打中陈XX头部一下,后知道打不过他们就跑。

14、证人陈X癸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2日早上,其母赖XX和小婶林XX找其小姑陈XX理论一些事,听说陈XX被其母亲赖XX和小婶林XX打了耳光,其小姑丈推倒其母,造成脊椎骨断了。当晚21时多,其堂弟陈XX打电话给其本人,说陈X戊、陈X丁一方到陈XX家中要讨个公道。其听后就从潮州回到双岗,在路上遇到陈X戊、陈X丁他们,其就上前跟他们理论,后陈XX过来,其冲过去要打陈XX,还没靠近,就被陈X戊等人持水管殴打,其就往巷子里跑,陈X丁拿水管追,被其姐陈XX拦住。后来警察到场。

15、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2日10时,其子陈X丁打电话说他丈母赖XX及林XX与细丈陈XX、细姑陈XX打架,叫其到现场解决。其到场见赖XX伤重,就叫她儿子陈X癸送去医院治疗。检查得知赖XX的腰椎骨折。当晚9时左右,陈X丁打电话说陈XX的二个儿子陈X戊、陈X丁和他们的叔父陈X辛等人要去打林XX家人,要其过去制止。其就到林XX家,劝回陈X戊等人,后与他们一起走到陈XX家门口附近时,陈X癸刚好到场,与陈X戊等人理论,当时陈XX刚好从家里出来,陈X癸就朝陈XX冲过去,林XX用水管打陈X癸,陈X丁有拿水管去打陈XX,后陈XX抢过陈X丁的水管朝他们乱打,陈XX躲避不及被陈XX的水管打中头部一下,后陈XX就转身跑了。

16、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2日晚上21时许,其在潮安县凤XX自家得知陈X戊、陈X丁、陈X己等人到陈XX家中,且陈X戊和陈X丁要打陈XX,其马上赶到陈XX家中与他们理论起来。其丈夫的父亲陈XX在场不断劝解,后陈X戊他们才回去。他们刚走到路口,刚好遇到陈X癸,陈X癸与陈X戊理论起来,陈XX听到后从家中出来,陈X癸就要向陈XX的方向走去,陈X丁、林XX、陈X戊打陈X癸,陈XX就跑过去抢过陈X丁的水管乱打乱挥,后陈X癸和陈XX逃跑,他们还追过去,陈XX不知什么时候被人打伤。

17、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基本概况。

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赖XX的腰部损伤致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陈XX的腰部有1处细小挫擦伤痕,未达轻微伤;林XX的左眼眶、右腰部和左小指在此次检验中均未见损伤。

19、被告人陈XX的供述,陈述2013年1月12日10时左右,其大妻妗赖XX到其家里说其妻子陈XX把家里的事情说给村干部陈XX(陈XX系其表舅)听,其说要找陈XX才能说清楚。过了一会儿,陈XX拜“土地爷”后回来,其小妻妗林XX也到场,林XX用手打了陈XX一巴掌,陈XX被打后从自行车上摔下来,拜“土地爷”的贡品散落一地,赖XX和林XX上前殴打其妻子,赖XX用手抓住其妻子的头发,林XX用手殴打其妻子,其上前去拉开林XX,林XX就辱骂其本人,后用手拉其身上西装的衣领,抓其脸部,其避开,用手去推她,林XX后退了几步,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红砖向其本人砸过来,其避开,后将林XX推倒在地,林XX再起来,其再将她推倒在地。当时赖XX和陈XX打成一团,其看见赖XX在殴打其妻子,就用手去推开她,赖XX被其推倒在地上,起来后还要上前殴打其妻子,其再次将她推倒在地上,赖XX臀部先着地摔在地上。赖XX被推倒后坐在地上喊“救命”,没办法起身,后乡里人陈XX、陈X丙等人到场,双方在众人的劝阻下停手。后赖XX的丈夫陈X光到场要殴打其妻子,被人劝阻,双方各自到医院检查。当天上午其妻子头部、腰部、眼部受伤,头发被赖XX、林XX扯下一大把。后来其听说赖XX腰椎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当天晚上陈X癸说要打其本人,并向其冲过来,其长子陈X戊拦住陈X癸,并与陈X癸打了起来,其小儿子陈X丁和侄子林XX各拿水管上前帮陈X戊,陈XX就上前帮陈X癸,双方打了起来,陈XX拿一条水管乱打,其避不及被他的水管打中头部,后陈XX和陈X癸都跑了,其被人送去医院治疗。

21、公安机关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被告人陈XX的身份证明及相关书证。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XX一方向本院预交了款项人民币7000元,用于抵偿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因琐事纠纷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受伤,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陈XX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确定被告人陈XX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的经济损失总额承担9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对其经济损失自负10%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有关规定的赔偿标准,确定原告人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一、医疗费,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提交的医疗单据,可确定医疗费为人民币6771.1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对其诉讼请求还提交了凤北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收据1单,收费项目为药品,金额人民币840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无法提交相关病历或医生证明予以佐证,对该单请求不予支持。二、护理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受伤后在潮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自2013年1月12日至2013年1月14日共2天,每天按1人护理计算,参照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401元/年计,为人民币309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住院2天,每天50元,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人民币100元。四、交通费,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没有提供相关依据,但受伤后往返住处及医院,确有产生交通费用,对此被告人应酌情予以赔偿。其在潮州市中心医院治疗,每天按1人往返于医院和住所一次,每次按20元计,2天共人民币80元。其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因本案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260.14元,结合上述赔偿责任分析,可予支持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6534.14元。

被告人陈XX提出上述辩解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XX没有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预交赔偿款,本人具备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XX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XX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34.14元,该款从被告人陈XX一方预交的款项中抵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燕丹

人民陪审员  鄞蓓苁

人民陪审员  吴奕校

书 记 员  黄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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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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