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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潮州XX公司,潮州XX公司汇桥大酒店,巫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XX,男,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潮州大道北XX。

法定代表人:曾XX。

被告:潮州XX公司XXX,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中XX。

代表人:曾XX。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巫XX,男,成年,现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中XX潮州XX公司XXX619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潮州XX公司、潮州XX公司XXX、巫XX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9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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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标      的:73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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