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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与绵阳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绵阳市XX(科学城XX)

法定代表人:沈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XX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江三桥南XX。

法定代表人:宏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XX公司诉被告绵阳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蒲XX

人民陪审员  蒋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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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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