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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吴XX、李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86年8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XX,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XX,男,1988年1月31日生。

委托代理人:顾振兴,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XX,男,1969年11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吴XX、李XX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4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焦洛川

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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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标      的:1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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