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利*县汀罗*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垦利*XX公*。
法*代表人:吕XX,总经*。
委托代理人:仇**,山**先律师*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垦利*XX公**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5月11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并不违背相***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王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0 16:00:00
审理法院: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标 的:79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