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X,女,汉族,1984年4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代理人杨健康,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X,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
原告于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X负担。
审判员 王桂荣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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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