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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与朱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XX。

委托代理人:于XX,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经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上诉人朱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芳

审 判 员  李秀霞

代理审判员  薛XX

书 记 员  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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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4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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