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

丛XX与张XX、孙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委托代理刘XX,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谭XX,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XX。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XX。

代表人黄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张XX以与被上诉人丛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孙XX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XX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明强

代理审判员  金永祥

代理审判员  潘 慧

书 记 员  梁XX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