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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XX、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XX与李X、陈XX、马XX、中山市XX沙涌股份合作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南XX,住所地中山市。

负责人:马XX。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XX,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罗XX,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博洋,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代理人:欧社城,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X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陈XX,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原审被告:马XX,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中山市XX沙涌股份合作XX,住所地中山市。

负责人:马XX。

上诉人中山市南XX、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XX因与被上诉人李X及原审被告陈XX、马XX、中山市XX沙涌股份合作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南XX、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XX于2015年2月13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李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南XX、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XX在本院裁决之前申请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南XX、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为19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南XX、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XX负担(上诉人中山市南XX、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XX已向本院预交3800元)。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官 琳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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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4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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