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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XX与韩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焦X。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江苏XX律师。

被告韩X。

原告焦X诉被告韩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峰、被告韩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5日生下女儿韩甲。原、被告结婚较为草率,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性格、生活方式、生活理念严重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等,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X辩称,我认为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提出离婚没有道理,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5日婚生一女韩甲。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为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录音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焦X与被告韩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帐号:44×××94。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江XX

附:法律条文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0XXXX0009094

开户行:连云港市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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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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