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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XX公司与邓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XX,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与被告邓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XX

审 判 员  周 旭

人民陪审员  赵XX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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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标      的:5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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