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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进,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汪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杨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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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沈阳东

代理审判员  胡 钰

人民陪审员  赵 容

书 记 员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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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3 16:00:00

审理法院:云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97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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